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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
时间:2020-06-08
正式颁布!这种情形不戴头盔,罚钱!广西这地电动车新规来了
 
日前,大家关注已久的《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
 
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是否需要戴头盔
 
旧标车正式号牌的过渡期有多长等
 
热点问题终于落地
 
《条例》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1
 
骑旧标车不戴头盔,罚款20元
 
据了解,《条例》规定,对驾驶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出行的驾乘人员,不要求强制性佩戴头盔,仍以倡导为主。
 
另外,此前已注册登记的非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俗称旧标车、超标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违反该规定的,执法人员可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处20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南宁市电动自行车使用率居全国前列,近年来,涉及电动车的伤亡事故频发,此条意见着重为电动车骑乘人的交通安全考虑。
 
旧标电动自行车因为车体重、速度快,违法乱象突出等原因,出行风险相对新国标车辆要大得多。
 
此次将旧标车骑乘人员需佩戴安全头盔纳入立法,在广西属首次。
 
 
2
 
骑电动自行车上路
 
也要礼让斑马线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时速也有明确规定——
 
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电动自行车也要“礼让斑马线”。车辆行经斑马线遇到有行人通过时,需停车让行;从斑马线通过路口、路段时,要主动避让行人。违反规定的,可处20元罚款。
 
另外,《条例》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应当推行,不得骑行。遇有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3
 
旧标车正式号牌车
 
实行10年过渡期
 
《条例》规定,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对于此前已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3年,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即从2020年9月1日)起计算。
 
过渡期满后,此类车辆将不得上道路行驶,其号牌由相关部门注销。
 
《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正式号牌的旧标车,有效期为10年,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号牌有效期满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号牌。
 
《条例》还规定,驾驶过渡期满或者号牌已被注销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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